昨天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。司法解释规定,广告商赞助淫秽网站构成犯罪,被认定为“情节特别严重”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。
此次出台 司法解释共 13条,针对利用互联网、移动通讯终端、声讯台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等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,进 步明确 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。
■出台背景
手机淫秽网站、电信运营商、广告主、第三方支付平台形成 环环相扣 利益链条,打击淫秽网站,关键 于切断淫秽网站背后 利益链条。“两高”发布这 司法解释, 进 步打击利用互联网、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,解决办理该类刑事案件所面临 法律适用疑难问题,具 现实 针对性 可操作性。
■司法解释
>>关于运营商
情节严重至少判刑3年
电信业务经营者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,明知 淫秽网站, 其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通讯传输通道、代收费等服务,并收取服务费,具 下列情形之 ,对直接负责 主管 员 其他直接责任 ,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:1. 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;2. 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空间、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,收取服务费数额 二万元以上;3. 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,收取服务费数额 五万元以上;4.造成严重后果。
司法解释规定,达到1-3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,应认定 “情节严重”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 期徒刑,并处罚金;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 ,认定 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10年以上 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>>关于广告商
投广告超20条构成犯罪
明知 淫秽网站,以牟利 目 ,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,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,具 下列情形之 ,对直接负责 主管 员 其他直接责任 ,以制作、复制、出版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共同犯罪处罚:1.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;2.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;3.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;4.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 五万元以上;5. 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,收取服务费数额 二万元以上;6.造成严重后果。
司法解释规定,达到1-5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,应认定 “情节严重”;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 ,应认定 “情节特别严重”。量刑标准同上。
■马上就访
四种情况被认定 “明知”
如何认定司法解释中 “明知”?对此,两高相关负责 称,四种情况被认定 “明知”: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实施上述行 ;接到举报后 履行法定管理职责; 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空间、费用结算等服务,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;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,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。
小贴士:科技永远是时代的最强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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